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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bet36体育在线
来源:市规划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03-09 16:57

一、背景依据

为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湿地保护与修复,根据《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和《天津市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2017—2025年)》,2017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试行)》,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办法》实施以来,有力保证了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湿地自然保护区“1+4”规划流转集体土地、生态移民和生态补水工作的实施。为保证生态补偿工作持续实施,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共分十五条,对补偿原则、范围、标准及资金来源、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

1.补偿原则。湿地生态补偿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2.补偿范围。实施湿地生态补偿的范围包括重要湿地内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集体土地,实施生态移民,以及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水的补偿。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由各有关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需要自行确定补偿方案。

3.补偿标准及资金来源。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的保水所涉工程、水源涵养和生态补水措施,由市、区两级水务部门按权限分别实施,资金分别纳入同级财政支出预算。生态移民资金通过土地平衡方案解决。平衡资金所涉及用地指标,由市规划资源局协调解决。对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集体土地,每年每亩补偿500元,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超出部分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筹措解决。

4.资金管理。市财政局每年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湿地生态补偿资金下达至湿地所在区。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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