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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0229/2020-0074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字 号 :
津政办发〔2020〕35号
主    题 :
财政审计\预决算公开
成 文 日 期 :
2020-12-28 17:55
发 文 日 期 :
2020-12-31 17:58:39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1228?????

?

天津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动本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唯一授权牌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唯一授权牌照】@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为重点,在公共文化领域构建权责清晰、系统完整、财力协调、运转高效的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健全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同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全面推进文化发展改革,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促进公共文化高质量供给,更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现代财政制度要求,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总体为中央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本市应分担部分,由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本市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本市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所需经费,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1)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本市应分担部分,按照文化设施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

2)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属于市级文化设施的,由市财政负担;属于区级文化设施的,市级统筹中央及市级资金,与各区按比例分担。市财政与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市财政与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

上述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所需经费,本市应分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有关区给予适当补助。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市实施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为中央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本市应分担部分,由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年度任务量、困难程度、绩效情况等因素,通过转移支付对各区给予补助。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1.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和本市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本市应分担部分,由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3.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和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4.各区自主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1)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本市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本市应分担部分,按照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3)市级职能部门和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4)纳入市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区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有关区给予补助。

5)各区组织实施的区级及以下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1)本市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本市应分担部分,按照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3)各区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有关区给予补助。

4)各区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在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领域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1)中央职能部门、本市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本市应分担部分,由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3)市级职能部门和区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4)各区组织实施的其他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在中央职能部门指导下,本市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等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与本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有关事项,按照隶属关系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区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政府投资支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或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和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落实

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周密安排部署,细化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保障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激活力、抓落实,增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

(二)强化预算管理,落实支出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公共文化领域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高质量的文化供给,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三)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和长效运行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加快实现法治化、规范化。要根据国家有关工作部署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文化治理、财力等情况,调整优化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及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1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前本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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